温州鸿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温州鸿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戈形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373号
原告:***,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鸿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开泰大厦1幢四单元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2003784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温州鸿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鸿业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被告鸿业公司财务人员。2019年11月10日,被告鸿业公司因投资项目缺资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5日,月息2分。原告当天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被告鸿业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欠条交原告收执。嗣后,两被告分文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因诉争借款已被瑞安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