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26民初333号
原告***,农民。
被告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马桥镇河南坪村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保康县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公司。住所地:保康县西后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全浦,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