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3民初176号之二
原告: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河南坪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9149480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宜昌市杨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00082318556U。
法定代表人:**战。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0988013900976160227)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因本案已审结,原告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湖北三峡分行城中支行账户18×××28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宜昌三峡分行城中支行账号为18×××28的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慎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