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3民初176号
申请人: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河南坪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91494806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宜昌市杨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00082318556U。
法定代表人:**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银行存款90000元依法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0988013900976160227)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保康县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慎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