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502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城东大道东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88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诉请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