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502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城东大道东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88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诉请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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