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6执26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06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慧街87号1#整幢;位于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泰路**,**;位于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顺街**宿舍**西半幢;;位于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惠街****整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慧街87号1#整幢;位;位于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泰路**,**;位于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顺街**宿舍**西半幢于;位于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惠街****整幢div>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的。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于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