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光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6934号
原告: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襄阳市樊城区万洲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真武律师
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山市古光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古镇同工业园平和路***号第**栋首层之***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山市古光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3元,减半收取3726.5元,由原告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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