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6执26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06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于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