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12幢904号。
法定代表人:马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格纠纷一案中,经查,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7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