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12幢904号。
法定代表人:马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格纠纷一案中,经查,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7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