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12幢904号。
法定代表人:马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格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7077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