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1民初139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代理人:***,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12橦9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二月审判长***
二月审判员***
二月审判员***
二月二〇一七年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