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1民初139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代理人:***,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都市花园12橦9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襄阳宝马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二月审判长***
二月审判员***
二月审判员***
二月二〇一七年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