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利鸿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融利鸿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天河库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洪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天河库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天河库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10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天河库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所有的千岛画廊壹水园酒店(坐落在丹江口市牛河林区五谷庙**每层十间共**,总面积3224.61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韵韵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邓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