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融利鸿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天河库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8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冷集镇双阳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0256390172。
法定代表人:蔡洪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天河库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道中银广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76467815H。
法定代表人:康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牛河林区五谷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063531503G。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天河库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丹江口市天河库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38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红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徐建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 权
书 记 员 陶婧媛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