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君和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6民初55号 原告:***和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94206945N。住所保康县马桥镇河南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五建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41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环资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TER6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君和建设公司与被告福建五建公司、汉江环资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君和建设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君和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和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60元,减半收取13080元,由***和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