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智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英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民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7112号
原告:襄阳英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经济开发区伙牌工业园E5幢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艳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民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武汉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英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民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襄阳英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英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襄阳英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清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