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终3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民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武汉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健,湖北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22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上诉人湖北民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问题没有查清:
一、关于借款事实认定的问题。原审中***提出***于2015年12月8日向民智公司借款30万元并出据借条,要求冲抵本案诉争借款。重审时应当查明该笔借款的真实性,是否应当冲抵本案诉争借款,如果冲抵是抵扣本金还是利息?
二、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起诉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借款提供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重审时应当注意在当事人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
三、关于公司盖章行为的认定问题。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与民智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借条上加盖民智公司印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民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1.7元予以退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建东
审判员 王明兰
审判员 肖 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