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消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消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巴中裕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初125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消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沙湾路272号F(栋)4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玲,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燕飞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郭之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雨,北京盈科(成都)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消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安智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博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川01民初125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博公司的管辖异议后,***博公司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川民辖终685号裁定驳回***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博公司于2018年3月11日提出反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了***博公司的反诉。2018年6月14日,消安智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本诉原告四川消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7165元,减半收取计3582.5元,由四川消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曾 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易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