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原审原告:尹新建,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雄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柏青,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原审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和春,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谢国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品,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小辉,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原审原告***、***、尹新建与原审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小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湘050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夏月星
审判员  谢 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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