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陈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50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新建,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和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小辉,男,汉族,1960年2月5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陈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50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曾姗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