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521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男,1960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跃
***申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11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11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卓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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