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007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胡某勤,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索毅楠
审判员 孙宗杰
审判员 温权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金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