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007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胡某勤,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索毅楠
审判员  孙宗杰
审判员  温权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金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