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民初761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计1322.5元,由***负担。(原告已预交264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