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8561号 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东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70046478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禾申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7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6276281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准格***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58175681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A座8-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5705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禾申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准格***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禾申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华支行账户,准格***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为×××的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纳日松信用社账户,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以上保全限额为520000元。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禾申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华支行账户,准格 ***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为×××的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纳日松信用社账户,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以上保全限额为五十二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