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廊坊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2917号 原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9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廊坊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津保路北侧二姑院段。 法定代表人:***。 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廊坊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