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大南山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市大南山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24民初245号
原告:揭阳市大南山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大南山华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林木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宣,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地址:揭阳市惠来县大南山华侨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1。
原告揭阳市大南山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揭阳市大南山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工程款1420260.02元及利息366764.95元(其中:798361.02元从2013年5月25日起计至2019年5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为287410元;323514元从2017年3月10日起计至2019年5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为42056.82元,298385元从2017年4月14日起计至2019年5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为37298.13元。从2019年5月26日起的利息,以1420260.0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计);本息暂合计:人民币1787024.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3年4月11日,原告与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教育卫生局签订《大南山侨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书》。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原告应当完成的全部项目,并交付使用。二、2017年1月19日,原告与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就大南山侨区人工湿地配套及中小学南侧池塘环境综合整治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原告依约施工按期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三、2017年2月28日,原告与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了《揭阳市大南山侨区敬老院门前池塘维修加固、围栏、绿化、灯光配套项目合同书》,依约施工按期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原告在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多次催讨工程款,但均未获得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揭阳市大南山华侨管理区系广东省揭阳市行政区域一地域名称,原告以该地域名作为被告起诉,该被告不存在、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揭阳市大南山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20883.22元,退还原告揭阳市大南山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捷峰
人民陪审员  朱文涛
人民陪审员  唐楚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一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