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2民初781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添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汉庭,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金源城金源悦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0419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宁明县,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栋,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须与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款及材料款结算,待结算后再决定是否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02元,减半收取10351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