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3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2401、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0419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自愿与一审被告(上诉人)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庭外调解处理本案的工程款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象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受理费174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覃学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