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荣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39号联坤家居广场8#楼8-3-122/123/125/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MA5KEN0K7M。
法定代表人:苏龙法。
委托代理人:周畅,女,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玲玲,女,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2401/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04190B。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荣誉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1执2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卢玉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智奕
书 记 员 梁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