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民初1268号

原告: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扶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951484415。

法定代表人:黎家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屹,男,1979年1月2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2401、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04190B。

法定代表人:黄钰轩,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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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原告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玉汝碧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韦平坤

书 记 员 马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