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友与某某、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2民初781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添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2401、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0419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东6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须与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款及材料款结算,待结算后再决定是否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02元,减半收取10351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