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322民初198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现住广西象州县。 被告: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2401、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0419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广西冠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