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十堰市盛世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82民初24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盛世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注册号:420300000100610。
法定代表人:李国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群,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53428984A。
法定代表人:戴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十堰市盛世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罗明江
人民陪审员  张香栓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