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常晖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廉江市常晖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881民初80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36。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常晖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6G。
法定代表人:陈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3X。
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1。
法定代表人:曹某1。
第三人:***,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77。
原告***与被告廉江市常晖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4.84元,减半收取计228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曹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