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881民初80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36。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常晖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6G。
法定代表人:陈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3X。
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1。
法定代表人:曹某1。
第三人:***,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77。
原告***与被告廉江市常晖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4.84元,减半收取计228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曹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