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81民初419号
原告:高小明,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公民身份号码:362************61X。
原告:***,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黄岭,公民身份号码:362************013。
原告:阳四平,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28。
原告:***,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21X。
原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216。
以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爱军,广东启泰律师所律师。
被告:龚小毛,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011。
被告:廉江市常晖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鹿城镇固业路世纪花园小区*侧鸿坤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忠,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玉春苑******,现住廉江市消防中队对面加油站往上300米,公民身份号码:440************038,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住址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玉春苑******,市消防中队对面加油站往上300米,公民身份号码:440************03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太,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小明、***、阳四平、***、***诉被告龚小毛、廉江市常晖电力有限公司、**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9)粤0881民初518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08民终2181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粤088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小明、***、阳四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小明、***、阳四平、***、***负担。
审 判 长 郑伟珠
人民陪审员 徐永槐
人民陪审员 刘小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龙小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