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881民初2553号之一
原告:龚某,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赵某,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昆明市人,户籍地址云南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194383571C。
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3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X2P7F06。
住所地:廉江市新兴路20号。
负责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常晖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699728846G。
住所地:廉江市石城镇廉江大道南129号石城所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0863005Q。
住所地: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固业路世纪花园小区东侧鸿坤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KEPDB3R。
住所地: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白塔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龚某诉被告赵某、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廉江供电局、廉江市常晖电力有限公司、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楚雄精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立案。原告龚某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