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52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大和社区人民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1851537。

法定代表人王滨。

被执行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深,住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6975X。

法定代表人肖灵。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特45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7164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政传

执行员  李振中

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