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7828号
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粵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软件产业基地****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693031。
法定代表人:胡泽恩。
委托代理人:赵国民,男,汉族,1996年3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文思,女,汉族,1992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国际创新中心****91440300752536975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0年8月1日出生。
被告:黄某鸣,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与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