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燚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22764号之一
原告:**燚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电光源灯饰城内第A座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L29Q10。
法定代表人:董万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运忠,**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6975X。
法定代表人:肖灵。
原告**燚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燚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燚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4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4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