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35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工业城锦龙一路9号多利工业厂区D栋1-3层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4164N。
法定代表人肖霞。
被执行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6975X。
法定代表人肖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05.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19年11月8日,因深圳市新得时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破申字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新得时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粤03破389号《决定书》及《通知书》,指定深圳市思卓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根据上述文书要求,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陈康康,联系人陈康康、欧阳俊,联系电话186××××7405、136××××1614,传真0755-84827869)。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舒 敏
审判员  袁海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