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6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AB座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751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0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河源市聚作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663378856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社区**工业城锦龙一路9号多利工业厂区D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8555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697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聚作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349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4782402.85元,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02720.97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中向本院分配2724083.05元,其中2389855.47元为申请执行人可得款,410650元支付本案诉讼费,26298.55元支付本案执行费。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道××大厦××房产中占有的5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证号:××,查封的期限自2019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镇××村厂房(14)、**(15)、厂房(16)的房产中占有的5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证号:××,查封的期限自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因上述房产为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且分别抵押给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故对于上述房产,本院暂无法处理。 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20%股权和深圳锐枫联投资有限公司的39.0351%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东方之星灯饰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深圳市兴为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的100%,冻结的期限为2021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因上述财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分权。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何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