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异929号
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5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421047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A、B座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751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社区**工业城锦龙一路9号多利工业厂区D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8555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697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8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河源市聚作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66337885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聚作光电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证明》《债权转让款支付记录》《公告》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聚作光电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34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4执6514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证明》《债权转让款支付记录》《公告》等材料。其中,《资产转让协议》载明申请执行人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证明》显示申请执行人确认将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聚作光电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已转让给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支付记录》显示申请人已经对该债权转让支付了3730万元(本裁定书币种均为人民币)价款;《公告》显示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了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已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亦予以书面确认,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粤0304执65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