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桑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5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桑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戚国员。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苏0322财保49号民事裁定并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021年5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桑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州桑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