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4086号
原告:山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普渡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桑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西侧物资综合楼1层120号2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戚国员,经理。
原告山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桑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林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孙开增
书记员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