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4695号
原告:山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样村镇普渡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265859355Y。
法定代表人:王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栋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7170550Q。
法定代表人:姜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飞,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钧,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旭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