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305执456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深劳人仲案[2016]433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2470.5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执行款。
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6]4333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6)粤0305执456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袁克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