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鸿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5执44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4519797-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病假工资等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43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其又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4333号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再次到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5执4566号,且上述案件已于2016年12月27日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440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