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保538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朱正东。
被执行人:江苏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590006938X,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程建。
被执行人:江苏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21GL524K,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征春梅。
申请执行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22民初513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钱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