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713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李树臻,男,195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张连强,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北海路1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718715J。
法定代表人:范永志,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元丰街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LAPA67。
法定代表人:寇建禄,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环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88951Q。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树臻、张连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寿光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树臻、张连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寿光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树臻、张连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寿光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