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7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北海路1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718715J。

法定代表人:范永志,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元丰街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LAPA67。

法定代表人:寇建禄,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环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88951Q。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李树臻、***、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寿光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37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树臻、***、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寿光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寿光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