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5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仉家庄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范永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刚,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子军,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怀,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光法,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朱金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海兰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