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5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仉家庄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范永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刚,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子军,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怀,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光法,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朱金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寿光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海兰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建盛